【河北制定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】3月13日,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三项地方标准。在已实施钢铁、焦化超低排放标准基础上,对水泥、平板玻璃工业提出了超低排放标准要求,并将燃煤、燃气、燃油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四种非发电锅炉纳入了标准管控范畴。

  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,省生态环境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三项地方标准。与原标准相比,新标准实施后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可每年分别减排约1.13万吨、4.52万吨、7.79万吨,将有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,为河北蓝天白云做出积极贡献。

  据介绍,新制定的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,严格了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,分别为10毫克/立方米、30毫克/立方米、100毫克/立方米;对烘干机、烘干磨、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的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确定为10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、150毫克/立方米。与现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省份标准相比,达到了先进水平。

  《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》规定了玻璃熔窑烟气中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限值,分别为10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、200毫克/立方米;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标,指标限值为8毫克/立方米。

  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严格了锅炉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,燃煤锅炉分别为10毫克/立方米、35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;燃气锅炉分别为5毫克/立方米、10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;燃油锅炉分别为10毫克/立方米、20毫克/立方米、80毫克/立方米。根据不同治理工艺,采用SCR脱硝工艺或SNCR-SCR联合脱硝工艺氨逃逸为2.3毫克/立方米,采用SNCR脱硝工艺氨逃逸控制指标为7.6毫克/立方米。

  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三项标准实施,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,新建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;现有水泥、平板玻璃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,现有锅炉自2021年6月1日起达到新标准排放限值要求。我省将出台配套鼓励支持政策,同时加大标准执行监管力度,对超标排污行为依法严厉查处,推进标准落地实施。(记者 刘俊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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