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:

  一是在用全预混冷凝低氮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,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;

  二是新建全预混冷凝低氮锅炉自2019年4月1日(本标准实施之日)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;

  三是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2021年1月1日起,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
  问:新修订的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如何?

  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,新修订的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三项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/m3、35mg/m3和50mg/m3。为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特别排放控制要求,可采用低氮燃烧改造、SCR脱硝、高效湿法脱硫系统、湿式静电除尘等较为成熟可靠的组合工艺。

  问: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?

  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,全预混冷凝低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GB 13271-2014、DB 44/765-2010及原环保部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》(2013年 第14号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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